第185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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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殴打他人等往往也是其他罪名的重要表现形式,在
这种情况下,如何明确界定罪名就出现了一定的分歧,
且“情节恶劣”、“随意”这种概念较为模糊,并不能够
有效指导实践活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进一
步对此进行了完善,但是仍然对于“情节严重”、“情节
恶劣”等客观内容没有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不仅如
此,深入分析构成要件可知,寻衅滋事罪和侵犯公民人
身安全罪和侵犯公民财产罪在客观上有很多竞合内
容,而相关立法并没有深入对此进行区分和界定,这使
得司法实践活动得不到明确的支持。此外,在司法实
践中,行为人虽然开展了相应的寻衅滋事罪行为,可是
在此过程中也造成了严重的伤亡结果的话,此时应该
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更合理,但是我
国刑法对此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转化犯情形。在这种情
况下,显然不利于对犯罪分子做出更加正确的惩罚。
( 二) “公共场所”的界定模糊不清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应该
是公众进行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医疗活动和
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
总称。这一概念无疑是一个较为宏观的概念,并不是
十分具体,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界定是否对公共场所
带来危害等结果,往往还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场所的公
共程度,以及人数、时间等因素,需要将这些因素综合
起来进行评判,这就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增加了界定的
难度,使得相关工作开展缺乏细致的引导。同时,随着
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也成为了人们重要
的沟通和交流场所,也就是说,网络无疑已经成为了理
论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然而,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对于
网络空间、网络秩序的定义并不是非常完善。结合我
国相关法律可知,如果推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的
话,对于网络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更多的是采用相关
网络犯罪罪名加以界定,如果过于强调网络空间为公
共场所的话,行为结果只能够限定在现实空间内,这显
然是缺乏统一性的,对于司法实践缺乏有效的指导。
( 三) 司法执行不规范
从司法实践应用情况来看,因为当前关于寻衅滋
事罪的立法存在不足,使得司法实践工作缺乏理论指
导。从实践应用情况来看,当前因为没有统一标准的
司法执行规定,使得在面对寻衅滋事罪案件时,执行较
( 下转第 169 页)
交当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大力宣传中国方面有关
保护留学生的法律法规,把领事保护工作做在前头。
同时,要加强与国外中国公民的联系: 每一位出国留学
生都要和领事馆保持联系,现在有多种方式,可以打电
话,也可以报名登记,留下联系方式,一旦发生重大情
况,使领馆人员可以主动联系到人。反过来,领事馆也
要公布领事保护人员的电话,留学生遇到情况可以寻
求合法的帮助。双方的良好沟通下,领事馆工作人员
就能够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和学习,帮助他们解决一
些实际困难,及时提供驻在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涉
及到外国侨民的法律规定,以便中国公民能够遵守当
地法律规定,搞好自己的留学生活。最重要的是要对
留学生进行相关的普法宣传,宣传在发生问题之后,怎
样向领事馆求助,怎样依法提交相关的证件等。
三、中外合作保证权益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相关人权要受到保护,这需要
中国政府与相关国家形成合作,保障中国公民的法律
权益。我国要在对外的相关法律制定方面,强调我国
公民的权益。这一点,
2015 年7 月1 日,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的《国家安全
法》有充分的说明,其中“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成亮点,
法律内容规定: 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
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在这一法律
原则之下,我国要积极与留学生较多的国家建立沟通
机制,以保护我国公民安全为国家交流事物的重点。
例如: 2016 年加拿大建立了保护联络员制度,即由加
拿大同乡总会的 21 个同乡会,各自选出一个联络员,
于所在小区宣传加拿大法规,当联络员发现涉及公民
保护的个案时,可实时向总领馆通报,让有需要的中国
公民尽快获得援助。过去每当遇有海外华侨在本地发
生事故,都靠同乡会自发性的为受害人提供协助,但同
乡会的财力、人力始终有限,如今成立保护联络员的机
制,便可加强总领馆与同乡会的互动,彼此发挥更大作
用。但是,只是在一个国家内建立这样的安全机制是
不够的,我国应该尽快吸取加拿大的优秀做法,争取在
其他国家也开展类似的交流保护活动,特别是我国留
学生较多的国家更是要重视多边合作与留学生保护工
作议案的交流,这样与有外交的国家建立类似的保护
机制,并形成法律条文,这样留学生的安全问题将会更
好地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中国公民在海外寻求法律保护看似很
难,但是中国政府重视海外留学生培养,致力于促进在
美中国学生“平安留学,健康留学,成功留学”,今后将
不断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服务好留学生。只要我国
政府坚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原则,在《国家安全法》
的指导下,完善外交工作,使得教育机构有法制化管
理,各国领事馆要加强对留学生的保护与联系,中外合
作保证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得中国留学生频繁
遇害的情况能够得到控制,让中国留学生更好地学习
与生活。
序、殴打他人等往往也是其他罪名的重要表现形式,在
这种情况下,如何明确界定罪名就出现了一定的分歧,
且“情节恶劣”、“随意”这种概念较为模糊,并不能够
有效指导实践活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进一
步对此进行了完善,但是仍然对于“情节严重”、“情节
恶劣”等客观内容没有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不仅如
此,深入分析构成要件可知,寻衅滋事罪和侵犯公民人
身安全罪和侵犯公民财产罪在客观上有很多竞合内
容,而相关立法并没有深入对此进行区分和界定,这使
得司法实践活动得不到明确的支持。此外,在司法实
践中,行为人虽然开展了相应的寻衅滋事罪行为,可是
在此过程中也造成了严重的伤亡结果的话,此时应该
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更合理,但是我
国刑法对此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转化犯情形。在这种情
况下,显然不利于对犯罪分子做出更加正确的惩罚。
( 二) “公共场所”的界定模糊不清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应该
是公众进行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医疗活动和
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
总称。这一概念无疑是一个较为宏观的概念,并不是
十分具体,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界定是否对公共场所
带来危害等结果,往往还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场所的公
共程度,以及人数、时间等因素,需要将这些因素综合
起来进行评判,这就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增加了界定的
难度,使得相关工作开展缺乏细致的引导。同时,随着
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也成为了人们重要
的沟通和交流场所,也就是说,网络无疑已经成为了理
论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然而,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对于
网络空间、网络秩序的定义并不是非常完善。结合我
国相关法律可知,如果推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的
话,对于网络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更多的是采用相关
网络犯罪罪名加以界定,如果过于强调网络空间为公
共场所的话,行为结果只能够限定在现实空间内,这显
然是缺乏统一性的,对于司法实践缺乏有效的指导。
( 三) 司法执行不规范
从司法实践应用情况来看,因为当前关于寻衅滋
事罪的立法存在不足,使得司法实践工作缺乏理论指
导。从实践应用情况来看,当前因为没有统一标准的
司法执行规定,使得在面对寻衅滋事罪案件时,执行较
( 下转第 169 页)
交当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大力宣传中国方面有关
保护留学生的法律法规,把领事保护工作做在前头。
同时,要加强与国外中国公民的联系: 每一位出国留学
生都要和领事馆保持联系,现在有多种方式,可以打电
话,也可以报名登记,留下联系方式,一旦发生重大情
况,使领馆人员可以主动联系到人。反过来,领事馆也
要公布领事保护人员的电话,留学生遇到情况可以寻
求合法的帮助。双方的良好沟通下,领事馆工作人员
就能够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和学习,帮助他们解决一
些实际困难,及时提供驻在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涉
及到外国侨民的法律规定,以便中国公民能够遵守当
地法律规定,搞好自己的留学生活。最重要的是要对
留学生进行相关的普法宣传,宣传在发生问题之后,怎
样向领事馆求助,怎样依法提交相关的证件等。
三、中外合作保证权益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相关人权要受到保护,这需要
中国政府与相关国家形成合作,保障中国公民的法律
权益。我国要在对外的相关法律制定方面,强调我国
公民的权益。这一点,
2015 年7 月1 日,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的《国家安全
法》有充分的说明,其中“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成亮点,
法律内容规定: 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
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在这一法律
原则之下,我国要积极与留学生较多的国家建立沟通
机制,以保护我国公民安全为国家交流事物的重点。
例如: 2016 年加拿大建立了保护联络员制度,即由加
拿大同乡总会的 21 个同乡会,各自选出一个联络员,
于所在小区宣传加拿大法规,当联络员发现涉及公民
保护的个案时,可实时向总领馆通报,让有需要的中国
公民尽快获得援助。过去每当遇有海外华侨在本地发
生事故,都靠同乡会自发性的为受害人提供协助,但同
乡会的财力、人力始终有限,如今成立保护联络员的机
制,便可加强总领馆与同乡会的互动,彼此发挥更大作
用。但是,只是在一个国家内建立这样的安全机制是
不够的,我国应该尽快吸取加拿大的优秀做法,争取在
其他国家也开展类似的交流保护活动,特别是我国留
学生较多的国家更是要重视多边合作与留学生保护工
作议案的交流,这样与有外交的国家建立类似的保护
机制,并形成法律条文,这样留学生的安全问题将会更
好地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中国公民在海外寻求法律保护看似很
难,但是中国政府重视海外留学生培养,致力于促进在
美中国学生“平安留学,健康留学,成功留学”,今后将
不断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服务好留学生。只要我国
政府坚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原则,在《国家安全法》
的指导下,完善外交工作,使得教育机构有法制化管
理,各国领事馆要加强对留学生的保护与联系,中外合
作保证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得中国留学生频繁
遇害的情况能够得到控制,让中国留学生更好地学习
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