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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寻衅滋事罪四种行为方式,笔者

    的主张分述如下: ( 1)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如果

    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归入到过失

    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罪等罪名中调整; 其他情况,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43 条处理。( 2)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的”,如果追逐、拦截后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按照非法

    拘禁罪处理; 辱骂实际上是一种侮辱行为,如果辱骂

    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进行,且情节严重,按照

    侮辱罪来处罚; 参照德国的胁迫罪、意大利、法国的威

    胁罪、尤其是日本的恐吓罪,在刑法中增设恐吓罪,如

    果恐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数额较大,那么就构成

    敲诈勒索罪,如果恐吓造成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

    那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他情况,原则上交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或者第 42 条处理。( 3)

    对于“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和“占用”,可以分情

    形归入到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

    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26 条进行规制。( 4) 对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的”行为,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处理。对于既不

    构成犯罪,也不成立《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违法行

    为的情形,则留待民事法律或者道德规范去调整。

    摘 要 :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

    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

    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

    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

    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

    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

    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关键词 : 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法益内容;法益关系;刑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 : d914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3307(2022)01–0162–11

    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断被予以扩张的情形下,围绕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适用困境,司法层面的

    解释论主张应当对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内容进行合理界定,对客观的行为要件与主观要件进行规范限缩,

    从刑法体系的视野中认清寻衅滋事罪不断口袋化的原因,并对相应的行为要件予以体系解释,注重处理

    好该罪与其它个罪间的关系。此外,有观点从宪法的视角对寻衅滋事罪的扩张提出理论质疑,指出司法

    解释使得本来就具有“口袋罪”性质的寻衅滋事罪的范围更加扩张,由此可能存在公权对私权的侵犯问

    题。“刑法通过国家保护每个人不受他人的私人暴力侵犯,宪法则保护每个人不受国家的公权暴力侵犯”

    [1]。

    寻衅滋事罪的个罪适用不能将该罪打造成为一个权力工具,对此,宪法也应当从基本权利层面作出相应

    的规范审查与解释限制。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容易导致刑法的干预不当,进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犯,

    并有损刑法规范体系的权威性,有违刑法自身的明确性。在社会积极治理导向的驱动下,寻衅滋事罪在

    原有传统构成要件内容的基础上时常被用来遂行处理维权或者群体性事件、信访行为以及网络空间言论

    治理等社会功能。“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大有被滥用的倾向,同时也导致寻衅滋事罪被污名化。在

    司法解释的推动下,寻衅滋事罪的内涵不断扩张,构成要件所容纳的行为五花八门,几乎成为破坏社会

    管理秩序犯罪的兜底罪名”

    [2]。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存在争议主要是由于该罪尽管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规

    定,形式上也容易达至明确化的特征,但却时常在口袋化与兜底罪名的路上越走越远,进而容易违反刑

    法的规范逻辑,从而造成该罪适用的任意扩张性,对此应当予以司法适用层面的积极限缩。而在司法层

    面,对该罪的限缩应当首先认识到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的意义上既存在明确化的一面,也具有口袋化的

    一面,而司法限缩的对象主要是其口袋化的一面,并集中围绕解释论的一些要素予以体系化的塑造。

    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由于构成要件本身所共有的一般明确性,寻衅滋事罪并非总是完全的口袋

    化,只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形下容易出现口袋化的特征或者超出刑法的处罚范围。在明确符合寻衅滋事罪

    收稿日期:2020-11-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规定时,寻衅滋事罪的具体适用具有明确化的特征。当涉及到处罚的必要性存在疑

    问或者司法解释本身的合理性也存在争议的时候,该罪的适用就会被批评为具有口袋化的特征,并且不

    当地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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